《重要訊息》衛生福利部令:修正「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」、「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」部分條文
15
2016. 06

2016.06.15

修正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,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積分合計數修正為一百二十點。(修正條文第二條)
二、修正繼續教育課程認定、積分採認辦理方式及積分文件發給方式。(修正條文第三條)
三、增訂申請認可團體之申請方式、收費標準及廢止條件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、第七條、第九條)
四、增訂積分不予採認後之處置。(修正條文第十條)

修正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,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因應實務現況,實施方式及積分文字修正。(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二)
二、積分合計數修正為一百五十點及專科積分修正為六十點。(修正條文第十四條)
三、配合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修正,修正專科繼續教育課程認定、積分採認之辦理方式。(修正條文第十五條)
四、增訂經認可團體辦理課程認定、積分採認時準用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。(修正條文第十六條)


其他詳細資訊請至網站查詢
http://mohwlaw.mohw.gov.tw/Chi/NewsContent.asp?msgid=8044&KeyWord=

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_FileManager/eguploadpub/eg022106/ch08/type1/gov70/num21/Eg.htm